• 第一章規範主體
    第一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提供企業化電子郵件服務(hiMail)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供申請客戶(以下簡稱乙方)租用,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如下條款。
    第二條 本業務係指甲方提供郵件伺服器及其系統,供乙方經由網際網路從事電子郵遞、帳號管理、收信障礙排除及其他等虛擬郵件(Virtual Mail)服務之業務。本業務提供各種郵件信箱空間供客戶選擇,其基本業務功能以網頁上公告為準。
  • 第二章申請文件
    第三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相關證明文件)、公司(或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電子郵件系統管理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繳費。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
    前項申請甲方得配合乙方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第四條 乙方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 第三章收費標準
    第五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詳如網頁;甲方有權調整費率,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之下一計費週期按新費率計收。
    第六條 前項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調整時,甲方應於新聞傳播媒體或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於甲方網頁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自公告日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 第四章繳費方式
    第七條 本業務之最短租期為連續租用1個月計,未滿1個月以1個月(30天)計。但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而暫停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則按實際租用日數計費,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1/30。
    第八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甲方於系統設定完成後,以電話、傳真或E-Mail通知乙方為起租日,並自次日開始計費。申請終止租用時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按1日租費計收。
    第九條 乙方對本業務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甲方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甲方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第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限期停止其使用並追繳各項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甲方有權終止租用帳號使用。乙方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
    第十一條 乙方因欠費或有違反契約條款、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二條 乙方因欠費逾期未繳或因違反本契約第八章約定致甲方終止乙方帳號時,甲方有權立即刪除乙方hiMail帳號,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 申請更改乙方名稱者,應繳付更名費,收費標準比照甲方市內電話更名費辦理。
    第十四條 本業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乙方填寫之申請書、網頁上登載之資料或乙方申請HiNet上網服務所登記之帳單地址為準,若因乙方更換郵寄地址而未通知甲方導致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沖抵次月應繳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7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HiNet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負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7日內無息退還。
  • 第五章垃圾信防護及過濾規則
    第十六條 甲方透過垃圾信件防護機制提供垃圾信件隔離之服務,當系統判斷信件為垃圾信件時,該信件將自動放置於HiNet網頁電子郵件服務之垃圾信件匣中,並於系統規範之期限內自動刪除;乙方如在HiNet網頁電子郵件服務另訂有其他刪除模式,則不在此限。乙方可自行選擇HiNet網頁電子郵件服務上所提供之垃圾信件防護等級,其服務功能以網頁上公告為準。
    第十七條 垃圾信件防護機制係透過系統自動判斷,甲方不保證垃圾信件之正確性,亦不保證系統不會誤判垃圾信件,建議乙方定期至HiNet網頁電子郵件服務垃圾信件匣查看是否誤判垃圾信件,倘乙方因垃圾信件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乙方可於HiNet網頁電子郵件服務自訂信件過濾規則,將信件分類儲存至指定信件匣中,乙方如透過其他收信軟體僅會收取HiNet網頁電子郵件服務「收件匣」中的信件。信件經系統依此規則分類至HiNet網頁電子郵件服務之垃圾信件匣或垃圾桶,並按乙方自訂之清除設定方式清除,倘若乙方因信件過濾規則或信件清除方式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 第六章本業務之使用與限制
    第十九條 乙方租用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ISP)之接取網路使用本業務,如因ISP接取網路傳輸品質不良,因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甲方因技術上需要,得將客戶號碼、客戶識別碼、IP ADDRESS、客戶介面等予以變更,或基於系統維護及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甲方應於網頁上公告,惟緊急情況不在此限。
  • 第七章乙方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甲方郵件伺服器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如違反約定造成甲方之損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有權採取防護手段來預防乙方以本業務契約條款所禁止的方式使用本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以技術性障礙阻止乙方登入本業務。
    第二十二條 乙方自備之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應善盡維護之責,甲方不負責乙方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之錯誤、故障及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利用甲方提供之企業轉寄信件功能時,應先告知信件受轉寄者(包含但不限於乙方代表人、受僱人、受任人),如因乙方未盡告知之義務而致生爭議時,概由乙方全權負責法律責任,與甲方無涉。
  • 第八章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第二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申請本業務之所有帳號,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拒絕提供乙方本業務:
    一、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他人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二、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三、影響他人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四、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五、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六、建立或利用假冒網站提供不實資訊,或誘騙與導引訊息接收者輸入個人敏感訊息(包含但不限於用戶名、密碼和財務資料等)之網路釣魚情事者。
    七、濫發電子訊息、偽裝身分寄發電子訊息、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八、本人或委託他人於未經對方同意時,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或行動裝置等訊息接收設備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九、明知或可得而知收訊人已為拒絕接收電子訊息之表示,仍為發送者。
    十、明知或可得而知電子訊息之主旨、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仍為發送者。
    十一、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十二、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十三、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十四、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HiNet首頁,變更時亦同,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依著作權法規定,乙方或服務使用者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甲方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 第九章業務之中斷
    第二十五條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部分服務中斷或毀損,甲方不負善後及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乙方或其他網路系統之原因,導致資料毀損時,甲方不負賠償責任,但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甲方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阻斷12小時以上者,每12小時扣減全月租費1/30,但不滿12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除前述約定事項外,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業務有時可能會出現中斷或故障等現象,或許將造成乙方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遭人篡改或其他經濟上損失等情形。乙方於使用本業務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以保障乙方的權益。甲方對於乙方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業務而造成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因乙方違反法令、本業務條款或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造成本業務之全部或部份暫停或中斷時,暫停或中斷期間之費用仍依正常標準計費。
  • 第十章資料保密義務
    第二十九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基本資料均屬機密。但甲方為業務需要,得使用乙方同意在甲方登記之資料。前述資料甲方得編印或建置乙方目錄、資料庫,但乙方要求不刊登者或不同意時,不在此限。另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惟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利用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 第十一章智慧財產權之規範
    第三十條 本業務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說明、影片、圖畫、圖片、圖形、檔案、頁面設計、網站規劃與安排等)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甲方或其他正當權利人所有。在未經甲方或正當權利人合法授權前,乙方不得重製、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散布、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或其他方式之使用,如有違反,除應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如因而對甲方或正當權利人造成損害或損失,本分公司或正當權利人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 第十二章服務契約條款之增訂及修改
    第三十一條 甲方保留隨時修改本業務契約條款的權利,惟本業務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甲方將於本業務網頁公告,並自公告日起立即生效,甲方將不個別通知。若乙方不能接受甲方對本業務契約條款所做的任何修改,應於公布之日起7日內通知甲方終止本業務,如未於該期限內終止,則視為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 第十三章業務之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甲方對於本業務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得隨時因法令、公司政策、市場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修改、暫停、終止一部或全部之內容,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30日公告並通知乙方。
  • 第十四章免責聲明
    第三十三條 甲方對本業務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亦不保證以下事項:
    一、本業務將符合乙方的需求。
    二、本業務不受干擾、及(即)時提供、安全可靠或免於出錯。
    三、由本業務之使用而取得之結果為正確或可靠。
    四、乙方經由本業務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或其他資料將符合乙方的期望。
    第三十四條 經由本業務之使用下載或取得任何資料應由乙方自行考量且自負風險,因前開任何資料之下載而導致乙方電腦系統之任何損壞或資料流失,乙方應負完全責任。乙方自本業務取得之建議和資訊,無論其為書面或口頭,均不構成本業務之保證。
  • 第十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業務契約條款及相關規範構成乙方與甲方之間的完整契約,本契約縱有一部無效或部分條文於特定應用場合下無效、作廢或無法執行,其他部分條文仍應繼續有效。
    第三十六條 本契約條款若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interNIC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等之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關於本業務條款之適用或解釋,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八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